交通部頃預告修正「托運貨櫃貨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」,增列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包括托運貨櫃貨運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,自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,減徵百分之二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。
現行條文規定,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,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。不過,交部近日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預告修正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」第四條之一草案指出,鑑於近期油價波動劇烈,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在現有環境條件下,短期內甚難透過調整運價達到吸收成本。
【理賠原則】
1. 在搬運過程中,如因搬運不當使物品損壞,一般物品以折舊後現值賠償,理賠總金額以總服務費之三倍為限。
2. 若特殊貴重物品,單件理賠額度超過參仟元者,客戶須另向保險公司投保。
3. 傢具電器物品未包裝直接搬運,因摩擦留下痕跡,不屬理賠範圍。
4. 物品若有毀損遺失,應於搬運完成七日內當知業者。
※ 若有其他未約定事項,悉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。